日本如何对美国 LLC 征税:按外国法人处理、不认穿透、受控外国公司合算规则与协定盲区
请先阅读: 本文只是对日本政府与专业机构公开资料的摘要和链接。日本一侧的申报与判断请咨询日本持证税理士。本所只负责美国一侧的申报。
要点
美国把单成员 LLC「看穿」到业主本人,日本却把同一个 LLC 当作独立的外国法人。 日本居民持有美国 LLC 的几乎所有日本侧问题,都源于这一个错位:亏损不能冲抵业主在日本的所得;从 LLC 拿出的钱可能是股息;两国课税年度不同,外国税收抵免很难对上;在美国零税负的休眠 LLC 恰恰是日本受控外国公司(CFC)规则的标准靶子;经 LLC 取得的所得落入日美协定不适用的情形。在美国不交税,不等于在日本不欠税。 美国这边的申报——Form 5472 加 pro forma 1120——本身不变,那是我们负责的部分。
本文写给日本业主,但这个模式很常见:大多数国家把美国 LLC 当作公司,而 IRS 忽略它。中国大陆、香港、其他国家的读者可以把日本当作一个写得很清楚的样本——你所在国家有没有类似的「受控外国企业」规则、如何定性 LLC,请向本国的税务师核实。一般性的分类冲突见母国如何看待你的美国 LLC;日本的特殊之处在于有明确的官方表态。
1. 国税厅立场:美国 LLC 是「外国法人」
日本国税厅在问答案例《美国 LLC 的税务处理》中表明,美国 LLC 原则上在日本税法上按「外国法人」处理(国税厅问答,日文)。判断标准是州 LLC 法是否赋予该实体法人的属性——独立于成员的权利义务主体——而不是 LLC 在美国有没有选择穿透。
法院的方向一致。东京高等法院 2007 年 10 月 10 日判决据报道认定,依纽约州法设立的 LLC 属于日本税法上的外国法人,其分配为成员的股息所得(二手来源:租税资料馆 2010 年获奖论文,田中《关于美国 LLC 在我国税务上的处理之考察》,日文 PDF)。该论文概括说,国税厅问答和东京高裁判决「共同的立场是:在我国,具有法人格的实体按法人处理」。
而在美国这边,非居民 100% 持有的单成员 LLC 是「被忽略实体」(disregarded entity),IRS 把它的所得直接归到业主。同一个 LLC,太平洋两岸看到的是两样东西。 这就是混合实体问题。
2. 亏损不能穿透,分配可能是股息
法人定性带来两个后果。
亏损。 国税厅问答的意思是,既然 LLC 是外国法人,即便它在美国是穿透体,LLC 内部产生的亏损也不能纳入日本成员本人的所得计算。创业期亏损出现在业主的 Form 1040-NR 上,并不能在日本的申报里冲抵工资或其他经营所得。
分配。 东京高裁判决把 LLC 的分配定性为股息所得。租税资料馆的论文解释了机制:在美国选择合伙征税的 LLC 一旦在日本被当作法人,「在 LLC 实际分配之前,日本不产生课税;分配时依款项性质决定所得类别——股息所得或其他——并以实际分配额为课税对象」。
实务要点是:你需要能区分「返还出资」和「分配利润」的记录。 日本侧的定性可能取决于此,而且——下文会讲——同一份台账也用于 Form 5472。定性本身由税理士判断。
3. 外国税收抵免的时间错位
两国在不同年度课税,因此双重征税的调整被描述为困难。 错位如下:
- 美国: LLC 利润在产生当年就是成员的所得;若属有效关联所得,当年在 1040-NR 上申报。LLC 之后把现金汇给业主,只是已税利润的返还,不再是第二次应税事件。
- 日本: LLC 是外国法人,利润留在 LLC 内部时不课税;收到分配并被定性为股息的那一年才课税。
租税资料馆的论文正面处理了这个问题:成员在美国确认所得的时点,「不产生国际双重征税,因此不能适用外国税额抵免」;到分配时,日本对「来源于成员已在美国纳税的所得的分配」课税,「于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」,而「日美课税时点不同时,应在哪个时点适用外国税额抵免,就成了问题」。作者认为大概率在分配年度适用抵免,但补充说「由于该分配在美国不课税,要把握双重征税的金额可能很困难」。
供参考,居民外国税收抵免的一般框架在国税厅网站上:抵免限额为「当年所得税额 ×(当年调整后国外所得金额 ÷ 当年所得总额)」,未用完的额度可结转三年(国税厅 Tax Answer No.1240,日文)。这个框架如何套用到异年课税的 LLC 分配上,如上所述并未定论。不要假设报了 1040-NR、交了美国税,日本就会自动抵免。 我们提供证明美国已纳税额和年度的文件;日本是否以及何时抵免,是税理士的问题。
4. CFC 合算税制:休眠 LLC 反而最容易被盯上
日本居民持股超过 50% 的美国 LLC,处于日本外国子公司合算税制(反避税地 / CFC 规则)的审视范围内。 财务省概要写明了豁免条件:外国子公司的「租税负担比率」达到一定门槛以上则不适用——纸面公司等为 27%,其他外国子公司为 20%——反过来说,低于该比率的外国关联公司就是目标(财务省概要,日文)。对个人而言依据是《租税特别措置法》第 40 条之 4:直接或间接持有 10% 以上的居民,把应税金额计入杂所得(税务研究会术语解释,日文)。
这正是 「美国零税 ≠ 日本零税」 最要紧的地方。没有有效关联所得的外资 LLC 在美国不交实体层面的所得税——业主一听说美国这边「只是」Form 5472 信息申报就放心了。但日本的尺子是租税负担比率。实体层面按 0% 课税的 LLC,恰恰是这套规则的设计对象。
决定结果的是「经济活动标准」。JETRO 问答解释:纸面公司是指既不满足「实体标准」(在本店所在国拥有主营业务所需的办公室等固定设施)也不满足「管理支配标准」(在该国自行管理、支配、运营业务)的外国关联公司,其全部所得按公司整体合算(JETRO《避税地对策税制:日本》,日文)。一个完全由业主在日本家中运营、美国那边只有注册代理人地址的 LLC,在这两项标准上面临一个坦率的难题。答案取决于事实,由税理士判断。
持股怎么数,近期也有裁决。2024 年 11 月 1 日国税不服审判所裁决中,各成员各持一个单位但利润分配严重倾斜,审判所据报道认为按单位数判断仅限于各单位「同质(经济价值相同)」的情形,并按「取得股息等的权利」认定超过 50% 的控制(Probitas 税理士法人解读,日文)。名义单位分散没用,利润实际流向日本居民就按利润算。
时间点。 对个人,据称应税金额计入「包含 LLC 事业年度结束日次日起满 2 个月之日」的那个年度。以历年制 LLC 为例,2025 年的所得落入业主 2026 年度(含 2026 年 3 月 1 日),在 2027 年 3 月 15 日到期的申报中反映。JETRO 指出,对日本法人而言 2025 年度税改已把 2 个月改为 4 个月;个人是否同样修改,我们未能确认。请税理士确认时间点。
5. 日美协定:一种待遇不适用的情形
日本居民通过美国 LLC 取得美国来源所得,落入协定待遇对该架构不适用的情形。 日本公认会计士协会关于协定的研究报告第 12 号解释,第 4 条第 6 款以「所得收取人的居住国如何在税务上处理该实体」来判断经实体取得的所得能否适用协定,并列出五种模式。其中,所得通过一国设立的实体取得、而收取人居住国把该实体视为纳税主体的模式,报告的结论是「协定不适用」(JICPA 研究报告第 12 号,日文 PDF)。既然日本把美国 LLC 当作法人(第 1 节),日本居民经 LLC 取得的美国来源所得就可能落入该模式。
同一报告指出,「美国 LLC 在日本税务上一般被当作法人,而在美国税法上多为穿透体」,并且「日本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外国实体按实体课税还是按成员课税,判断始终困难」。方向清楚,法条不清楚。
协定还有第 22 条的利益限制条款(LOB)——合格人测试、积极经营测试——这正是 W-8BEN-E 协定部分在问的东西。见 W-8BEN-E 与 W-8BEN 的区别。
FBA 库存与常设机构(PE) 是第二个未决领域。JETRO 的 PE 解读指出,「仅为企业货物的储存、展示或交付而使用设施」可以排除在 PE 之外,但 2017 年 OECD 范本修订后,排除仅限「准备性或辅助性」活动,并加入了反拆分规则,「最终取决于该国税务当局的处理」(JETRO《什么是常设机构》,日文)。Amazon FBA 库存是否构成 PE 并未明确。美国侧的 ECI 问题见 FBA 与 ETBUS。
6. 日本的国外财产调书与国外汇款调书
LLC 股权和 LLC 名下账户还涉及两项日本信息申报。
- 国外财产调书: 居民在 12 月 31 日持有的国外财产合计超过 5,000 万日元,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;按时提交可将日后的加算税减轻 5 个百分点,未提交或漏报则加重 5 个百分点(国税厅 No.7456,日文)。
- 国外汇款等调书: 日本金融机构对超过 100 万日元的跨境汇款向税务署提交调书(国税厅表格页,日文)。从业者描述,几个月到一两年后可能收到税务署的问询信「お尋ね」(MAC Midland 税理士法人,日文)。
向 LLC 注资、从 LLC 收分配,都可能触发汇款调书。同样,有台账,问询信就是照抄。
7. 「My Number」能填美国表格上的外国税号吗?
W-8BEN / W-8BEN-E 有外国纳税人识别号(FTIN)一栏,Form 5472 也要填外国业主的本国税号。对日本居民,填写 My Number(个人番号)被描述为普遍做法,包括讲解 IRS Notice 2017-46 的文章——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外国收款人须提供 FTIN 或说明无法取得的合理理由(Carlos & Hassan 解读,日文)。
也有业主问,日本的番号法是否限制把该号码提供给外国企业或当局。我们不解释日本法律。是否提供,请向税理士或其他日本专业人士确认。 你决定提供什么号码,我们就照填。
美国侧 vs 日本侧,一张表
| 议题 | 美国(IRS) | 日本(依公开资料) |
|---|---|---|
| 纳税主体 | 单成员 LLC 被忽略,所得归业主 | LLC 是外国法人,与业主分离 |
| 亏损 | 可作为业主亏损出现在 1040-NR | 不能纳入成员的所得计算 |
| 分配 | 已税利润的返还,不再征税 | 收到当年可能是股息所得 |
| 双重征税救济 | 抵免日本税的空间有限 | 时间错位使外国税收抵免难以适用 |
| 信息申报 | Form 5472 + pro forma 1120,每年,零收入也要 | 国外财产调书(>5,000 万日元);国外汇款调书(>100 万日元,由银行提交) |
| 截止日 | 4 月 15 日,Form 7004 可延至 10 月 15 日 | 个人申报 3 月 15 日;CFC 合算计入含 LLC 年度结束后满两个月之日的年度 |
| 实体层面 0% 税负的含义 | 无 ECI 时属正常 | 低于 20%/27% 门槛 → 进入 CFC 审视 |
8. 这对我们准备的美国申报意味着什么
什么都不变。 Form 5472 加 pro forma 1120 的依据是 IRS 把 LLC 定为被忽略实体;只要当年有应申报交易就必须报,日本叫不叫它法人无关。正如休眠 LLC 的应申报交易所说,首次注资或业主垫付年费就够了。若 LLC 在美国境外有账户,FBAR 另行检查。
鉴于日本侧的问题,我们确实建议一件事:一本出资与分配台账。 两边用的是同一组数字:
- 美国: Form 5472 Part V 申报对被忽略实体的出资与分配。
- 日本: 在东京高裁的框架下,分配可能在收到当年成为股息所得,「何时、多少、返还出资还是分配利润」正是日本申报需要的。CFC 分析同样从 LLC 的年度所得和租税负担比率起步。
- 汇款问询: 台账就是答案。
我们准备美国申报表,并把 LLC 的年度数字——所得、已纳美国税、出资与分配明细——整理成可直接交给税理士的形式。日本侧的申报与判断请咨询税理士;本所只负责美国一侧。
官方参考: 国税厅问答《美国 LLC 的税务处理》 · 财务省 外国子公司合算税制概要 · JETRO 避税地对策税制:日本 · JETRO 什么是常设机构 · JICPA 研究报告第 12 号(日美协定) · 国税厅 No.7456 国外财产调书 · 国税厅 No.1240 居民外国税额抵免 · 租税资料馆 田中(2010)论美国 LLC。以上来源均为日文。
下一步
美国申报不取决于日本侧问题如何解决。我们的 Form 5472 + pro forma 1120 服务固定价 $349,由美国税务申报专业人员制作并签字。若存在 ECI 需要 Form 1040-NR,$449 起;LLC 的 FBAR 为 $99。把我们提供的申报副本和年度数字直接交给你的税理士。日本一侧的申报与判断请咨询日本持证税理士。本所只负责美国一侧的申报。
本文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任何一国的税务或法律意见。日本侧的每一句表述都是所引公开资料的摘要,套用到你的事实上需要税理士的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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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日本把美国 LLC 当作公司还是穿透体?
日本居民能用美国 LLC 的亏损冲抵自己在日本的所得吗?
从 LLC 拿出来的钱,日本算什么所得?
业主已经在美国为 LLC 利润交了税,日本会给外国税收抵免吗?
我的 LLC 休眠、在美国不交税,日本的受控外国公司(CFC)规则还会适用吗?
日本居民通过美国 LLC 取得美国来源所得,能享受日美税收协定待遇吗?
美国 LLC 会给日本业主带来哪些日本的信息申报?
这些会改变美国这边的 Form 5472 申报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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